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楊瓊瓔等21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公司章程訂明應分派員工酬勞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不得低於同業平均加薪比率。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三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四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立法說明
我國低薪問題非常嚴重,111年受僱者每月主要工作經常性收入,914.6萬名受僱者中高達59%月薪不到4萬元。各國薪資情形,110年我國每人每月總薪資55,792元,遠低於香港67,057元、日本88,931元、韓國98,524元、新加坡132,618元等鄰近國家。為改善低薪、健全公司分派員工酬勞情形,爰明定公司應分派員工酬勞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不得低於同業平均加薪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