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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
公司法
提案人:
李貴敏
連署人:
蔣萬安
林為洲
鄭天財Sra Kacaw
賴士葆
鄭正鈐
羅明才
孔文吉
洪孟楷
林奕華
曾銘宗
張育美
陳雪生
林思銘
陳以信
林德福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鑑於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未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修正公司法時,配合第一百十一條所作之項次調整予以修正,造成條文準用上之錯誤,爰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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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等16人
111/04/22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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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立法說明
本條第二項所欲準用之原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不同意轉讓股東之優先受讓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修正公布之公司法修正中,已修正移列為第三項。惟本條漏未配合該次修法做文字修正,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設定比較對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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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等16人|111/04/22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