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足跡
關於我們
公司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
公司法
提案人:
周春米
蔣絜安
何志偉
連署人:
林俊憲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尤美女
吳秉叡
王榮璋
李麗芬
吳玉琴
江永昌
施義芳
蘇巧慧
陳靜敏
李俊俋
余宛如
陳賴素美
鍾孔炤
張宏陸
郭國文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蔣絜安、何志偉等21人,鑑於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未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修正公司法時,配合第一百十一條所作之項次調整予以修正,造成條文準用上之錯誤,爰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瀏覽現行法律
經歷過程
子法列表
條文比較工具
議案原始資料
公司法
設定比較對象
匯出 excel
展開所有立法說明
顯示條文目錄
分句顯示(BETA)
顯示原文
顯示
新增
顯示
新增
及
刪減
選擇章節
第一百十九條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現行版本
查看原始資料
周春米等21人
108/12/06 提案版本
查看原始資料
查看此版本資訊
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立法說明
本條第二項所欲準用之原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不同意轉讓股東之優先受讓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修正公布之公司法修正中,已修正移列為第三項。惟本條漏未配合該次修法做文字修正,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設定比較對象:公司法
比較對象
請選擇比較對象 (6)
關聯議案
周春米等21人|108/12/06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