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薛凌等19人 103/04/25 提案版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創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準用第一百八十九條與第一百九十一條。
立法說明
一、新增條文。

二、創立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決議現無法令條文規定,又創立會擁有公司設立中的股東會性質,遂準用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