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糧食供應之安全穩定,應儲備稻米前一年國內糧食平均消費量不得低於一定期間內之安全存量。稻米一定期間安全存量標準,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管機關為糧食供應之安全穩定,應儲備稻米前一年國內糧食平均消費量不得低於一定期間內之安全存量。稻米一定期間安全存量標準,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公糧稻穀收購分為計畫、輔導及餘糧收購,每一期作辦理一次,一年辦理二次。每一期作之收購數量、價格及經收期間,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酌予調整提升收購之價格。
公糧稻穀收購分為計畫、輔導及餘糧收購,每一期作辦理一次,一年辦理二次。每一期作之收購數量、價格及經收期間,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酌予調整提升收購之價格。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現行「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以下稱要點)」係為執行本條規定,所制定之行政規則。該要點第二點第一項,即係每一期、每一年公告收購數量、價格及經收期間之法源依據。惟要點僅為行政規則,規範層級不足,本次修正將其提升為法律位階,增列於第二項。
三、承上,自民國一百年調整提升公糧稻穀收購價格後,迄今已十三年未調整。為促使主管機關適時調整公糧稻穀收購價格,以保障農民權益,本次修正除將要點第二點第一項提升為法律位階,增訂於本條第二項外,並規定主管機關於每次公告時,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酌予調整提升價格,以使公糧稻穀收購之制度,兼具有保障農民權益之功能。
二、現行「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以下稱要點)」係為執行本條規定,所制定之行政規則。該要點第二點第一項,即係每一期、每一年公告收購數量、價格及經收期間之法源依據。惟要點僅為行政規則,規範層級不足,本次修正將其提升為法律位階,增列於第二項。
三、承上,自民國一百年調整提升公糧稻穀收購價格後,迄今已十三年未調整。為促使主管機關適時調整公糧稻穀收購價格,以保障農民權益,本次修正除將要點第二點第一項提升為法律位階,增訂於本條第二項外,並規定主管機關於每次公告時,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酌予調整提升價格,以使公糧稻穀收購之制度,兼具有保障農民權益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