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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16人 106/03/24 提案版本
第三條
本法所稱糧食,指稻米、小麥、麵粉、含稻米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混合穀物,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
本法所稱糧食,指稻米、小麥、麵粉、含稻米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混合穀物,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以及嬰幼兒奶粉。
立法說明
有鑑於嬰幼兒奶粉為重要之民生必需品及國家安全戰略物資,故將「嬰幼兒奶粉」增列至「糧食管理法」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