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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
會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
一、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
二、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
三、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在直轄市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在縣(市)合計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土地面積之計算,以投票日前六十日當日之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各項權利人、權利比率為準;未註明土地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平均計算。
主管機關得請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及相關人員戶籍資料,轉交各農田水利會用於造列或更正會員名冊。農田水利會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第十四條及第一項會員資格認定、前項會員名冊造列、更正、資料提供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
二、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
三、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在直轄市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在縣(市)合計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土地面積之計算,以投票日前六十日當日之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各項權利人、權利比率為準;未註明土地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平均計算。
主管機關得請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及相關人員戶籍資料,轉交各農田水利會用於造列或更正會員名冊。農田水利會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第十四條及第一項會員資格認定、前項會員名冊造列、更正、資料提供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有心人士以共有土地方式或分割土地方式取得會員資格,影響選舉之公平性,爰於第一項定明會員行使選舉及罷免會長、會務委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年齡限制之規定,第一款定明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
(二)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居住期間限制之規定,以排除為選舉目的而短暫取得會員資格者,第二款定明會員須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
(三)台灣農場平均規模約一公頃,如不計入台糖等大農場,農民平均耕地面積只有零點七公頃。依據103年農業統計要覽,台灣地區(不包括金門縣及連江縣)自有耕地者耕地規模未滿零點一公頃之農牧戶數僅佔總農牧戶數的3.02%(23,423戶)。故參照「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零點一公頃以上,得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爰規定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在縣(市)合計達零點一公頃以上之農田水利會會員,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另考量直轄市區因都市化後土地細分,放寬為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之農田水利會會員,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
三、為使前項第三款會員受益土地面積之計算方式更為明確,第二項定明土地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共有、土地承租人為二人以上共同承租等各種情形時受益土地面積之計算方式,依其享有權利之比率計算;未註明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平均計算。另考量土地之各項權利人隨時可能異動,如未完成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之登記,實務上難以知其為會員;然基於選舉準備作業期間需要,須以投票日前六十日為基準日,並以土地登記簿於該基準日所載各項權利人為造列選舉人名冊之依據。
四、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爰於第三項增訂主管機關得請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地籍及戶籍資料,並明定其用途僅限於農田水利會造列或更正會員名冊,俾利農田水利會業務之推行。
五、為使各農田水利會之會員資格認定及會員名冊造列、更正,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資料之範圍等事項有明確規範,爰增訂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作為各農田水利會執行之依據。
二、為防範有心人士以共有土地方式或分割土地方式取得會員資格,影響選舉之公平性,爰於第一項定明會員行使選舉及罷免會長、會務委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年齡限制之規定,第一款定明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
(二)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居住期間限制之規定,以排除為選舉目的而短暫取得會員資格者,第二款定明會員須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
(三)台灣農場平均規模約一公頃,如不計入台糖等大農場,農民平均耕地面積只有零點七公頃。依據103年農業統計要覽,台灣地區(不包括金門縣及連江縣)自有耕地者耕地規模未滿零點一公頃之農牧戶數僅佔總農牧戶數的3.02%(23,423戶)。故參照「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零點一公頃以上,得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爰規定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在縣(市)合計達零點一公頃以上之農田水利會會員,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另考量直轄市區因都市化後土地細分,放寬為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之農田水利會會員,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
三、為使前項第三款會員受益土地面積之計算方式更為明確,第二項定明土地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共有、土地承租人為二人以上共同承租等各種情形時受益土地面積之計算方式,依其享有權利之比率計算;未註明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平均計算。另考量土地之各項權利人隨時可能異動,如未完成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之登記,實務上難以知其為會員;然基於選舉準備作業期間需要,須以投票日前六十日為基準日,並以土地登記簿於該基準日所載各項權利人為造列選舉人名冊之依據。
四、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爰於第三項增訂主管機關得請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地籍及戶籍資料,並明定其用途僅限於農田水利會造列或更正會員名冊,俾利農田水利會業務之推行。
五、為使各農田水利會之會員資格認定及會員名冊造列、更正,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資料之範圍等事項有明確規範,爰增訂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作為各農田水利會執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