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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農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農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及其再製農產品直接零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農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及其再製農產品直接零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農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為因應我國農產品市場競爭需求,鼓勵並保障農民直接參與經營,促進運銷多元發展,應提升農產品批發市場,加強市場經營主體組成結構多元化,以保障農民權益。
二、為因應我國農產品市場競爭需求,鼓勵並保障農民直接參與經營,促進運銷多元發展,應提升農產品批發市場,加強市場經營主體組成結構多元化,以保障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