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其他名稱
:文資法、文資保存法
提案人:
黃建賓
高金素梅
連署人:
葉元之
張嘉郡
牛煦庭
黃仁
游顥
鄭天財Sra Kacaw
葛如鈞
盧縣一
麥玉珍
林倩綺
邱若華
張智倫
廖先翔
陳菁徽
徐巧芯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黃建賓、高金素梅等17人,有鑑於現行人權平等觀念之普及與高齡人口急遽增加,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推動建置已成為趨勢,歷史古蹟作為文化範疇重要環節之一,行動不便者應同樣具有公平機會體驗歷史遺跡。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古蹟等不易改善之建築物,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以不影響歷史古蹟特性、文化要素、維護限制為優先,提供戶外或室內無障礙通路,並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針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明定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文化資產保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