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碧涵等26人 104/04/17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及研究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及加值利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立法說明
臺灣特有之殖民色彩與多元族群雖具備文化價值,卻因缺乏商業價值而難以轉化為產值,幾乎無法獨力承擔龐大的維護費用。
為提升我國文創產業對GDP貢獻幅度亦有限,且扳正文資不必然是財政包袱的既定印象。應籌設專責機構、專設基金,強化文化資產的包裝行銷,型塑社會對文資價值的尊重與認知。
第十一條之一
為利多元民族之文化資產保存,其指定、登錄、修復、維護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個別族群事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條文。

二、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本土多元族群文化(包括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另訂合於各族群文化多元性之規範,涉族群文化事務應由各族群事務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第六十二條
為進行傳統藝術及民俗之傳習、研究及發展,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為進行傳統藝術、民俗及本法所稱各項文化資產之傳習、研究及發展,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對校內人員及學生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其相關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文化資產非僅涉指定與修復之工作,尚牽涉到弘揚內涵及國民精神生活之提升,故應從正規及基本教育中著手,增進全民的文化資產認知和保存觀念,避免保存工作流於形式,甚至隨時間推移遭人淡忘。
主管機關有責任協助教育單位,協調各相關單位提供師資、族群技藝及學習素材等專業資源,讓學生習得具代表性的文資知識與技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