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0/12/24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0/05/0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法律名稱
科技部組織法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立法說明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立法說明增列第二點,並將原第二點遞移為第三點,修正如下: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內容應包括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等,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是以,毋須於組織法明列各業務單位名稱,為保留機關內部組設調整彈性,爰修正為「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另業務單位名稱將由「司」修正為「處」,輔助單位仍維持組織調整前以「處」設置,併予敘明。二、
本會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擔任一級單位主管者,仍維持現行五個學術處處長。

三、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立法說明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其中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司之分類與名稱,係參照國際學術慣例。另將加強動物福利科學、倫理學及太空科學等領域人才之進用。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