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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08/12/13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8/12/04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陳超明等16人 108/03/29 提案版本
第五十七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聽力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聽力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聽力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聽力師公會章程。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聽力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聽力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聽力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聽力師公會章程。
(照案通過)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聽力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聽力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聽力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聽力師公會章程。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聽力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聽力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聽力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聽力師公會章程。
立法說明
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