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惟等18人 109/05/29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之一
職能治療師執行下列業務,不受前條第二項限制:
一、職能評估與諮詢。
二、職業環境與能力之調適及功能促進。
三、學習環境與能力之調適及功能促進。
四、生活環境與能力之調適及功能促進。
五、遊戲、休閒、娛樂環境與能力之調適及功能促進。
六、健康促進及預防延緩失智與失能。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