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倩綺等16人 114/10/14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一、將罰鍰金額提高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並新增得吊扣汽車牌照之處分,以強化限期改善之實質效果。

二、增訂第二項,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針對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以有效防範重複違規情形。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一、將罰鍰金額提高為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以強化限期改善之實質效果。

二、增訂第二項,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針對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以有效防範重複違規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