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智倫等17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累犯情節嚴重者,比照交通違規記點,違規記點達一定點數,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銷)牌照;記點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遏止汽機車於夜間及需要特別安寧地區(包含住宅區、學校、醫療機構)製造噪音行為,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加重其罰款。

二、增列第二項,累犯情節嚴重者,比照交通違規記點,違規記點達一定點數,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銷)牌照。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累犯情節嚴重者,比照交通違規記點,違規記點達一定點數,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銷)牌照;記點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遏止汽機車於夜間及需要特別安寧地區(包含住宅區、學校、醫療機構)製造噪音行為,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加重其罰款。

二、增列第二項,累犯情節嚴重者,比照交通違規記點,違規記點達一定點數,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