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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之再犯者,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鍰。
立法說明
一、現行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針對違反同法第八條,所規範之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之各類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者,罰則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二、就未遵行者,原處以按次處罰,本提案修正為未遵行之再犯者,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鍰。
二、就未遵行者,原處以按次處罰,本提案修正為未遵行之再犯者,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