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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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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若病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或危害醫師之人身安全,醫師得採取必要迴避行為。
若病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或危害醫師之人身安全,醫師得採取必要迴避行為。
立法說明
一、現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醫事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給予醫師事件發生前即有權利為維護自身之安全,而採取必要迴避行為,更加能夠保障醫師之人身安全。
二、為維護我國醫療場所之秩序、保障醫師之生命安全及維護人民就診之品質,爰增訂若病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行為或危害醫師之人身安全,醫師得採取必要迴避行為。
二、為維護我國醫療場所之秩序、保障醫師之生命安全及維護人民就診之品質,爰增訂若病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行為或危害醫師之人身安全,醫師得採取必要迴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