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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徐欣瑩等24人 113/10/04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並維持政治中立,避免介入政治活動。
立法說明
「公視屬於全體民眾,不應為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服務」,這是公共電視營運最基本的常識。公共電視法第一條明定:「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此應為公共電視運營與製播節目的基本立場與目的。但邇來,公共電視製播節目屢有為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張目、服務之嫌,顯然對於公共電視的社會多元價值與公正地位,未予應有的注意、遵循。為使公共電視落實建置之初的目的與公視法揭櫫的營運規範準繩,爰修正現行法條文,增列「並維持政治中立,避免介入政治活動」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