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辦理重大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之消息傳遞。
七、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辦理重大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之消息傳遞。
七、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立法說明
一、增訂本條第六款,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二、借鑑日本公共電視NHK之作法,增訂我國公視基金會之業務職掌,俾使我國公共電視能發揮預警及通報功能。
二、借鑑日本公共電視NHK之作法,增訂我國公視基金會之業務職掌,俾使我國公共電視能發揮預警及通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