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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陳亭妃等22人 101/11/16 提案版本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辦理重大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之消息傳遞。
七、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立法說明
一、增訂本條第六款,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二、借鑑日本公共電視NHK之作法,增訂我國公視基金會之業務職掌,俾使我國公共電視能發揮預警及通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