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七、全程轉播立法院議事現場畫面。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七、全程轉播立法院議事現場畫面。
立法說明
新增本條第七款公事基金會之業務,全程轉播立法院議事現場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