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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 110/05/2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以全票收費。

前項旅客為兒童、孕婦、老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應以半價優待,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

二、現行法之規範文字,對於原住民族及弱勢族群應享有票價優惠,欠缺明確及周延之規範。

三、為保障兒童、孕婦、老人、身心障礙者優惠乘車之權益,並考量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台灣地區人民平均餘命少近十歲之事實,爰修正現行法,明定兒童、孕婦、老人、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享有優待車票,使相關規範更加明確。

四、另明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使相關優惠票價補貼,得享有中央之經費來源,提高其財源之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