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明才等19人 111/05/13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之二
符合本條例所稱之觀光遊樂業、觀光遊樂設施免徵娛樂稅。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觀光遊樂業受《發展觀光條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等限制與主管機關高度管理,經營管理不易。與娛樂稅法第二條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大相逕庭,爰提案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二,予以免徵娛樂稅,相關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