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德福等21人 105/11/18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前項機場服務費如有賸餘,得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發展觀光產業。 第一項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桃園機場是我國國門,是國外旅客對台灣的第一印象。為避免建設機場資源分散,影顯機場相關軟硬體建設,造成國內外旅客觀感不佳,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如有賸餘,得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發展觀光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