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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一
商業於申請設立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並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商業設立後為從事其事業或拓展規模,而常有聘僱勞工之需求,且商業以獨資或合夥型態為主,關於其人事管理業務通常未設置專人處理而係由負責人親自辦理。然而商業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甚至衍生其他糾紛者時有所聞,爰參考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要求申請設立商業前應先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俾建立商業對於勞動權益之意識,以確保受僱勞工應有權益並降低商業違法風險。
二、商業設立後為從事其事業或拓展規模,而常有聘僱勞工之需求,且商業以獨資或合夥型態為主,關於其人事管理業務通常未設置專人處理而係由負責人親自辦理。然而商業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甚至衍生其他糾紛者時有所聞,爰參考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要求申請設立商業前應先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俾建立商業對於勞動權益之意識,以確保受僱勞工應有權益並降低商業違法風險。
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及○年○月○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因新增第九條之一規定尚須進行訂定相關子法、尋覓委託辦理者及規劃講習內容等前置作業程序,爰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