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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吳怡玎等17人 112/04/28 提案版本
第七十四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拒絕電力網互聯之要求。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同意而進行併購。

五、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

六、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基準。
七、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電源線直接供電予用戶。

八、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規劃、興建或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用戶之線路。

十、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或未經許可而拒絕將電力網提供電業使用。

十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十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拒絕用戶之供電請求。

十三、未依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時間供電。

十四、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拒絕政府機關要求緊急供電。

十五、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提撥相當數額,作為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及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有前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情形之一經電業管制機關處罰,且依前項規定按次處罰達二次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電業執照。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拒絕電力網互聯之要求。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同意而進行併購。

五、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

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電源線直接供電予用戶。

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規劃、興建或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八、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用戶之線路。

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或未經許可而拒絕將電力網提供電業使用。

十、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十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拒絕用戶之供電請求。

十二、未依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時間供電。

十三、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拒絕政府機關要求緊急供電。

十四、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提撥相當數額,作為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及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有前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電業管制機關處罰,且依前項規定按次處罰達二次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電業執照。

電業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其罰緩計算公式如下:
〔(實際電力排碳係數-公告電力排碳係數)〕✽售電度數✽每公斤碳費=裁罰金額
前項碳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在考量包括國內產業重大投資、車輛電動化政策推動及國際經貿情勢變化、疫情管制措施等影響社經條件下,預估111~117年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約2.3%、尖峰負載年均成長約2.5%。

二、在配合能源轉型及淨零排放政策之展綠、減煤方向,依前述各項電源規劃,加強擴大再生能源設置及監督各項能源供給設施推動進度,同時加強減少空污排放,未來將在確保供電穩定前提下,逐步朝向低碳低空污排放的能源供應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