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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及對當地居民之補償,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立法說明
一、台東縣蘭嶼鄉為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核定之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二、台電自一九八二年始於蘭嶼地區存放低階核廢料為歷史事實。為落實歷史轉型正義、政府向蘭嶼達悟雅美族人道歉之政策、更為保障原住民族之發展,國家應就核廢料儲存所致蘭嶼地區居民健康與財產之損害予以補償。
二、台電自一九八二年始於蘭嶼地區存放低階核廢料為歷史事實。為落實歷史轉型正義、政府向蘭嶼達悟雅美族人道歉之政策、更為保障原住民族之發展,國家應就核廢料儲存所致蘭嶼地區居民健康與財產之損害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