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蘇治芬等21人 105/05/06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05/07/19 經濟委員會
劉建國等16人 105/03/18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之一
為促進電業設備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
(修正通過)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前項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之設置、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為減少事業排放空氣污染物,維護民眾健康,提升生活品質,電業設備應禁燒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前項禁燒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電業設備停燒後改採之燃料,應成立公開透明之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其組成和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生煤已為世界先進國家之趨勢,部分已開發國家也訂定相關禁用政策。

三、中央主管機關亦應設立透明公開之審議委員會,針對停燒後之新燃料進行討論,俾利達成降低空氣污染目標,增進民眾健康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