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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電業對於戶內有使用維生電器設備及必要生活輔具之一般家庭用戶,依實用電度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
前項使用維生電器設備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電業對於戶內有使用維生電器設備及必要生活輔具之一般家庭用戶,依實用電度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
前項使用維生電器設備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訂定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
二、增訂第三項。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種類,數量,頻率,時間等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二、增訂第三項。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種類,數量,頻率,時間等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場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修訂第一項。基於對弱勢族群之照顧符合公共利益,增列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廠及護理之家,得比照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低於普通電價計算其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