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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電價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各界公正人士擔任之,負責電費之調整。其中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自來水與電力俱為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公共事業,其價格波動攸關全民福祉。為確保價格調漲影響民生,自來水法第六十條規定,水費調整係由水價評議委員會決定。按對一般國民而言,電費負擔遠較水費沈重,法理上應較水費更有嚴密管制之必要。惟查,本法並無類似評議委員會機制設計,應為立法遺漏。為避免電價調整淪為「密室行政」獨斷決定,並提昇電價調整之行政透明性,爰參照自來水法第六十條規定於本法設置電價評議委員會,以昭公信。
二、自來水與電力俱為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公共事業,其價格波動攸關全民福祉。為確保價格調漲影響民生,自來水法第六十條規定,水費調整係由水價評議委員會決定。按對一般國民而言,電費負擔遠較水費沈重,法理上應較水費更有嚴密管制之必要。惟查,本法並無類似評議委員會機制設計,應為立法遺漏。為避免電價調整淪為「密室行政」獨斷決定,並提昇電價調整之行政透明性,爰參照自來水法第六十條規定於本法設置電價評議委員會,以昭公信。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業供給下列用戶用電,其收費應以普通電價一半為計算,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一、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
二、各級公私立學校。
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四、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
二、各級公私立學校。
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四、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查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在於透過優惠電費之手段降低具有獨佔性質之公用事業與公私立學校之用電成本,俾防止因電價調漲而劇烈影響國計民生。原條文「低於普通電價,但不低於成本」之設計,文義解釋上僅要略低於普通電價即無違法之虞,其結果將導致電價優惠之立法美意蕩然無存。爰修正第一項文字改以「低於普通電價一半,但不低於成本」規範,以杜絕保障不周之爭議。
三、電力乃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能源,一旦電價調整,社會弱勢勢必面臨嚴重衝擊。本此,爰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低收入戶納入電價優惠範圍,俾具體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有關國家應予保障身心障礙者及重視社會救助精神。
二、查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在於透過優惠電費之手段降低具有獨佔性質之公用事業與公私立學校之用電成本,俾防止因電價調漲而劇烈影響國計民生。原條文「低於普通電價,但不低於成本」之設計,文義解釋上僅要略低於普通電價即無違法之虞,其結果將導致電價優惠之立法美意蕩然無存。爰修正第一項文字改以「低於普通電價一半,但不低於成本」規範,以杜絕保障不周之爭議。
三、電力乃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能源,一旦電價調整,社會弱勢勢必面臨嚴重衝擊。本此,爰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低收入戶納入電價優惠範圍,俾具體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有關國家應予保障身心障礙者及重視社會救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