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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等19人 101/04/20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價之四分之一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有鑑於現行的學校用電優惠措施業已施行有年,卻因不具法源依據屢被檢討而有被取消之虞。惟察現行教育預算原已捉襟見肘,且未來電價亦將提高,倘取消電價優惠,勢將排擠原定教育計劃施政經費,且恐加深城鄉學校環境之差距,有礙學生受教權益及其健康與安全等,爰提案修正電業法第六十五條,除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納入用電優惠對象外,並明定收費優惠比例,藉以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與降低負擔,俾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