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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華等17人 109/09/25 提案版本
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之必要援助,應定期蒐集香港及澳門地區之政治、經濟、人權等情勢調查現況,並擬定必要且適當之援助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行政院若認定香港或澳門居民須為急速處分時,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逕自發布援助方案。
立法說明
一、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雖載明我國政府得對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緊急危害時,提供必要之援助。但因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未有制度性的規定,且相關定義也過於含糊不清,致使即便香港反送中時期,多位港人因政治因素被捕、入獄,政府也未對港人提出必要且明確之援助,致使本條文形同俱文。

二、中華民國素以捍衛自由民主價值自豪,並異於對岸治理方式。今,香港歷經反送中、中共全國人大會議欲審議港版國安法後,恐造成更多香港地區居民,因政治因素而致使安全及自由遭受緊急危害。宜即刻修法,修補缺漏。

三、爰此,新增必要援助之制度化設計機制。要求主管機關定期公布港澳政經、人權情勢調查報告,並依該調查報告,提出因應情勢變化之必要且適當之援助方案。

四、為免突發或緊急重大狀況發生時,原規定無法立即提供援助。授權行政院認定港澳居民須為急速處分時,得逕自頒布援助方案,不受需依調查報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