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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9人
刑事補償法
其他名稱
:冤案申訴暫行條例、冤獄賠償法、刑事程序補償法
提案人:
鄭運鵬
何志偉
連署人:
黃國書
李昆澤
葉宜津
余天
莊瑞雄
蘇巧慧
王榮璋
吳思瑤
邱議瑩
蔡培慧
吳秉叡
郭正亮
江永昌
林俊憲
蔡易餘
邱泰源
許智傑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何志偉等19人,擬具「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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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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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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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等19人
108/09/27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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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
立法說明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登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
設定比較對象:刑事補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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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等19人|108/09/27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