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莊瑞雄等16人 112/04/07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體育團體應維護運動選手健康及促進運動競賽之公平,加強運動禁藥管制;其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防治、檢測、違規之處理、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及體育團體應維護運動選手健康及促進運動競賽之公平,加強運動禁藥管制;其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防治、檢測、違規之處理、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及體育團體應維護運動競賽之健全發展,制定公平競爭規則及防範失序行為,建立運動賽事基本行為規範;其基本行為規範之教育、宣導、輔導、違規之處理、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我國各體育團體均對球員職員鬥毆行為等不當行為訂有罰款及記點禁賽規定,惟規章對相同行為卻因團體差異有不同處罰標準,在適用上恐衍生爭議。

二、參考《國民體育法》於運動禁藥管制之立法體例,各級主管機關及體育團體允宜檢討現行規章有無不符時宜,並研議增訂運動選手參與賽事基本行為規範,以確立發生不當或違法行為時之處理標準。

三、爰於本條新增第二項,以提升運動員社會正面形象,並彰顯體育運動之運動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