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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因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用第四條第一項之可運用資金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其委託相關事宜,由委員會定之。
委員會決議作成第一項決議後,應於三個月內將作成決議之報告送立法院。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其委託相關事宜,由委員會定之。
委員會決議作成第一項決議後,應於三個月內將作成決議之報告送立法院。
因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用第四條第一項之可運用資金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但不得以利率、匯率或外匯之相關金融商品為標的。
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其委託相關事宜,由委員會定之。
委員會決議作成第一項決議後,應於三個月內將作成決議之報告送立法院。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但不得以利率、匯率或外匯之相關金融商品為標的。
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其委託相關事宜,由委員會定之。
委員會決議作成第一項決議後,應於三個月內將作成決議之報告送立法院。
立法說明
有關利率、匯率及外匯之操作,目的為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亦即維持國內物價水準的穩定,屬中央銀行之權責。2000年2月9日公布施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一條之條文說明即描述「國安基金不會運用於匯率、外匯及外匯操作」,爰明訂於條文中。
第十一條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操作績效、資金進出比例或數值與股市漲跌關係、選股標的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並於網際網路公告。
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操作績效、資金進出比例或數值與股市漲跌關係、選股標的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並於網際網路公告。
立法說明
為貫徹資訊透明化之精神,使立法院有效監督國安基金之運用,參酌2010年3月29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財委會第9次全體會議通過臨時提案:「針對國安基金、四大基金之進出以維持國內金融安定為主要目的,絕不能因為政府不當操作,反而干擾股市,妨害金融穩定和發展。為了有效監督,國安基金應於『事後』逐季公布國安基金進出比例或數值等與股市漲跌關係圖表,以供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外界暸解」、2010年12月2日第7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臨時提案第7案:「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已經退場、結束運作,有關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出清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操作績效、過程及選股標的,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按規定於手續完成後1個月內公布揭露,以供立法院監督,而不應拖延至100年2月審計決算後。」兩次決議之內容,明定國安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操作績效、資金進出比例或數值與股市漲跌關係、選股標的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並於網際網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