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德福等17人 106/05/12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08/04/02 財政委員會
顏寬恒等18人 106/04/28 提案版本
王育敏等23人 106/05/12 提案版本
曾銘宗等16人 107/11/09 提案版本
第四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九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二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立法說明
經查105年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財務報表附註:本基金經與各經管機構(關)中華郵政公司、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分別就其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簽訂額度共新台幣3,000億元借款合約;按迄無動用情形。

另外,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3月6日新聞稿指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無護盤情事,長期運用收益穩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特別澄清說表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無護盤情事,也從未借款給國安基金」;「但截至目前為止,國安基金未曾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借用資金」。

綜上資料可知,國安基金自89年成立後,在歷經多次重大金融事件以來,從未向四大基金借款。

為避免外界誤會政府利用年金基金來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爰提案將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自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組成成分中刪除。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因應社會人口變遷,軍公教勞各項保險基金與退撫基金所需支付之費用也年復一年增加,衝擊現有退撫制度,為保障勞工與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及國家年金制度永續經營,應保障其退休人口依法繳納之費用不被其他基金所挪用。

二、另查,年金改革辦公室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國安基金成立迄今,均未曾向勞動基金與軍公教退撫基金借款,為免爭議及確保基金能永續發展,避免未來發生借用之情事,顯有修正之必要。

三、爰此,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將可運用資金來源之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予以刪除,以保障人民保險基金與退休基金不被挪用。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一兆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八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以來均未修正,鑒於國際金融情勢變遷頻率及幅度均大增,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額度亦應調整,以因應變化頻率及幅度之擴大;另近年股市交易量大幅增加,例如一百零七年一到九月上市上櫃日平均交易量高達一千七百四十五億元,因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目前可運用之資金規模已不足以因應。

二、又四大基金規模已大幅成長,可投資額度已大幅提高,截至一百零七年八月底之資料顯示,勞動基金尚可再投資餘額五千零二十三億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可再投資餘額四百二十八億元;另郵政儲金及郵政壽險資金,截至一百零七年九月底為止,分別可再投資餘額五百九十六億元及兩百六十三億元,顯示四大基金尚可動用之資金足夠支應國安基金可運用資金調整後之規模,爰修正本條,將基金可運用資金總額由五千億元調整為一兆元,並將四大基金可借用金額上限調整為八千億元,以因應國際金融情勢之改變,俾利維持國內金融市場之穩定。
第九條
委員會以本基金名義借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基金之資金時,盈虧均歸屬本基金。但應給予各基金合理之補償及收益。

前項補償以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收益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六二五個百分點計算。
委員會以本基金名義借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基金之資金時,盈虧均歸屬本基金。但應給予各基金合理之補償及收益。

前項補償以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收益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立法說明
一、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惟本基金設立至今十七年,卻未曾向四大基金借用資金,形同具文。過去本院院會決議,迭有認其資金調度財務效能不彰者。

二、關於本基金向四大基金借款之條件,依本條規定,除應補償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外,收益並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六二五個百分點計算。惟本規定加碼於目前低利率時期,加碼占原利率高達60.1%,顯較市場行情偏高,且不符合市場自由經濟法則,亦違反財務管理原則。

三、次依比較利益原則,若四大基金可提供之利率較銀行團為低時,本基金固應向四大基金借款;惟前揭規定加碼過高,使四大基金依法提供之貸款利率較市場行情偏高,而失去與銀行團競爭之機會。

四、綜上,為提升競爭力,增加四大基金收入之機會,爰予修正,刪除加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