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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依規定按季公告上季基金已處分之資訊,資訊內容應包含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股票投資標的類別、國內外委託基金代操之投信績效統計表、平均持股成本及買賣超情形等。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本基金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依規定按季公告上季基金已處分之資訊,資訊內容應包含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股票投資標的類別、國內外委託基金代操之投信績效統計表、平均持股成本及買賣超情形等。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安基金成立於2000年3月,可動用資金5,000億元,資金來源為向銀行及四大基金借用,目前我國內有證所稅風暴,外有大環境不佳,導致股市量能萎縮,資本市場面臨流動性陷阱,國安基金動態更顯重要。
二、有鑑於過去國安基金的操作動向不明,引發媒體過度的揣測,為使國安基金之操作符合政府公開資訊原則,本席要求國安基金將持股資訊應依規定改為按季公告上季基金已處分資訊,資訊內容應包含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股票投資標的類別、國內外委託基金代操之投信績效統計表、平均持股成本及買賣超情形等,以昭公信,強化市場穩定功能。
二、有鑑於過去國安基金的操作動向不明,引發媒體過度的揣測,為使國安基金之操作符合政府公開資訊原則,本席要求國安基金將持股資訊應依規定改為按季公告上季基金已處分資訊,資訊內容應包含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股票投資標的類別、國內外委託基金代操之投信績效統計表、平均持股成本及買賣超情形等,以昭公信,強化市場穩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