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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七
(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我國貧富差距擴大、薪資水準逐年倒退,尤其企業獲利能力逐年增加之際,盈餘分配給勞方的比例卻持續下降,顯見勞資雙方在盈餘分配上難有公平立足點。相較股東以資本財投資企業,員工以勞力參與營運、創造企業利潤亦應予肯定。爰此,為保障員工權益並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特提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以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員工董事制度。
二、有鑑於我國貧富差距擴大、薪資水準逐年倒退,尤其企業獲利能力逐年增加之際,盈餘分配給勞方的比例卻持續下降,顯見勞資雙方在盈餘分配上難有公平立足點。相較股東以資本財投資企業,員工以勞力參與營運、創造企業利潤亦應予肯定。爰此,為保障員工權益並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特提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以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員工董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