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郭國文等18人 114/05/02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前項銷售額基準每四年調整一次,由財政部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及最低工資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基準係由財政部於75年以函釋定之,不但位階不足,且財政部長期以來並未參酌現實狀況而調整,迄今已39年未曾調整,爰修正第三項,明定小規模營業人之每月銷售額基準為新台幣30萬元。

二、增訂第四項,為因應現實需要,銷售額基準應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及最低工資成長率而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應不予調整。
第二十六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起徵點每四年調整一次,由財政部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及最低工資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考量我國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商家為數眾多,歷經數十年發展,其營業成本早已遠高於財政部發布之標準,且人力成本往往為其主要業務成本,財政部調整時僅考量物價變動,未考量最低工資之成長,為照顧基層小商家,減輕其賦稅負擔,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起徵點為20萬元,受益商家可從34萬家增加為50萬家,且稅收影響僅約32億元,僅為113年營業稅實徵數6,237億元之0.5%,影響甚小,卻可照顧更多小商家並減輕租稅行政成本。

二、增訂第二項,考量人事成本往往為小規模營業人最重要營業成本,為因應社會經濟實況,爰明定每四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及最低工資成長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