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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等24人 113/03/15 提案版本
第五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七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七十萬元至一百三十三萬元者,課徵三萬五千元,加超過七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三十三萬元至二百六十六萬元者,課徵十一萬六百元,加超過一百三十三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六十六萬元至四百九十八萬元者,課徵三十七萬六千六百元,加超過二百六十六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九十八萬元者,課徵一百七萬二千六百元,加超過四百九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
立法說明
一、自民國八十年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第一級所得淨額由三十萬元調整至民國一百十三年為五十九萬元,調漲幅度百分之九十七,而此期間國人基本工資成長百分之一百八十二、人均名目國民所得增加百分之三百零七及年度工業與服務業平均總薪資金額成長百分之一百三十七,上述三項成長幅度與所得淨額調幅差距甚大。

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中之全年綜合所得淨額自民國九十八年修正至五十萬元後,迄民國一百十三年僅微幅調整至五十九萬元調幅百分之十八,而此期間至民國一百十一年年度工業與服務業平均總薪資金額成長百分之三十六,成長幅度較綜合所得淨額為高。

三、民國八十年及九十八年所得淨額調整時,經比對該年度工業與服務業平均年總薪資金額相當,然民國一百十一年平均年總薪資已到六十九萬三千元,而所得淨額仍只有五十六萬元,金額差距甚大,為提升人民生活水準促進民間消費,爰提修正本法第五條對課稅級距第一級所得淨額予以提高至七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