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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之一
為協助地方建設,營利事業對地方各級政府捐贈可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不超過所得淨額百分之十為限。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新增。
二、我國現行租稅制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類,地方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各項稅收卻有著嚴重的城鄉差距,對人口外流嚴重與殘餘老弱多無財力的地方政府,造成稅收不足。為了振興地方政府財政,彌補其稅收之不足,並促進地方產業回饋地方,故增修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二、我國現行租稅制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類,地方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各項稅收卻有著嚴重的城鄉差距,對人口外流嚴重與殘餘老弱多無財力的地方政府,造成稅收不足。為了振興地方政府財政,彌補其稅收之不足,並促進地方產業回饋地方,故增修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