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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等17人 107/11/09 提案版本
第三十九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立法說明
一、企業營運初期往往是成本付出最大的時候,虧損也最多,尤其長期經營才能獲利的新創公司,現行十年折抵期限太過短促,無法符合目前企業之需求,與最新的產業潮流也無法配合。

二、許多草創企業撐不過剛發展的前幾年就結束經營,連虧損年限都未達到就已消滅,政府卻能讓這些公司將虧損扣除;反觀企業願意長期投資,甚至虧損超過十年以上,代表有心也有能力繼續營運,但現行法規卻對這類公司加以設限,反而被其道而行,不符合鼓勵企業永續經營的方向。

三、目前多數國家已採虧損扣抵無期限,包括美、英、法、德,鄰近的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也都如此,為符合國際稅制潮流,提升國際競爭力,故刪除虧損扣抵之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