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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刪除)
為統合複合式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行政院應邀集各有關機關、單位,召開重大災害緊急應變協調會報;必要時,會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列席。
立法說明
一、原條文為刪除並修正為明定複合式重大災害應變之統合權責。
二、此次日本強震引發大海嘯,尤其核能電廠爆炸致輻射污染擴散災害,日本首相即刻召集其國家安全會議因應之,我國亦由總統召開國家安全高層之「重大災害因應作為研討會」,可見當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災害發生時,行政院應負責統合有關機關。對於重大複合式災害,必要時應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由行政院協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共同負起提供總統諮詢與政策整合的責任,協同規劃有效的應變方案,才能將台灣可能面對的環境危機降到最低,確保國家的永續經營與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一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基上規定應將重大複合式災害歸為國家重大變故,必要時應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由行政院協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應屬適格又適法之規定。
二、此次日本強震引發大海嘯,尤其核能電廠爆炸致輻射污染擴散災害,日本首相即刻召集其國家安全會議因應之,我國亦由總統召開國家安全高層之「重大災害因應作為研討會」,可見當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災害發生時,行政院應負責統合有關機關。對於重大複合式災害,必要時應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由行政院協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共同負起提供總統諮詢與政策整合的責任,協同規劃有效的應變方案,才能將台灣可能面對的環境危機降到最低,確保國家的永續經營與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一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基上規定應將重大複合式災害歸為國家重大變故,必要時應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由行政院協同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國家安全協調會報,應屬適格又適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