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傅崐萁等4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第十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

前項費率,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算,並由主管機關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應送立法院備查;費率調整時,亦同。但精算時,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依被保險人月支本俸為準。

義務役軍官、士官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前項由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逐月撥付承保機構。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

前項費率,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算,並由主管機關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應送立法院備查;費率調整時,亦同。但精算時,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依被保險人月支本俸為準。

義務役軍官、士官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全額由政府負擔。

前項由政府負擔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逐月撥付承保機構。
立法說明
近期台海局勢緊張,國軍面臨訓練與戰備任務負擔加重,造成官兵留營意願下降,人力不足之窘境,恐已影響國防效能。留住人才除俸給的提升,增加福利也是選項,軍保保費改由政府全數補貼,其中志願役官兵需自付三成五總數16.5億元,因其數額不大,建以此為首要提升福利之舉措。
第十六條
退伍給付規定如下:

一、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

二、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三、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

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五、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保險未滿五年,未曾領受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自付部分保險費。
退伍給付規定如下:

一、保險滿一年者,給付一個基數。

二、保險超過一年者,自第二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三、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

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五、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保險未滿五年,未曾領受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自付部分保險費。
立法說明
軍人賣命保衛國家,其福利本應「從寬」認定,爰提案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滿一年即可支領,第二款修正為滿一年後,每一年增一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