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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軍官、士官因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短期內無法服行現職時,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軍官、士官因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短期內無法服行現職時,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
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
立法說明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僉以現行軍人身分者有關出庭作證之差假係以行政命令規範,為突顯其出席作證之公益性,有效遏止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之增長。爰提案新增「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
二、僉以現行軍人身分者有關出庭作證之差假係以行政命令規範,為突顯其出席作證之公益性,有效遏止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之增長。爰提案新增「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