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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6人 112/05/12 提案版本
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運動競賽票券或其他非經主辦單位授權販售之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機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六、收取費用於醫療院所代人掛號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款及新增第六款。

二、近來黃牛亂象引起社會及政府重視檢討修法,而運動競賽部分尚未納入修法,爰於第二項規定,增列運動競賽票券,並增加其他非主辦單位授權販售之票券,均不得轉售圖利。

三、針對醫療院所及名醫看診所衍生代掛號的亂象,導致醫生掛號名額被收費代掛號業者搶光,增添一般民眾掛號看診困難與不公平,因此增訂第六款規定,以遏止干擾醫療及求診秩序之黃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