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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票、遊樂票券、藝文票券、運動票券、醫療票券、餐旅食宿票券、各式休閒及商品票券而意圖轉售營利者及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票、遊樂票券、藝文票券、運動票券、醫療票券、餐旅食宿票券、各式休閒及商品票券而意圖轉售營利者及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立法說明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明定第六十四第二項規定之票券種類,並增加「意圖轉售營利者」。
三、查現行條文「轉售圖利者」是指有既遂的行為才能加以處罰,若為意圖轉售,在「轉售圖利」尚未既遂前的未遂階段,則無任何約束力。
四、為有效遏止黃牛亂象,應在有「意圖高價轉售牟取暴利或營利」之實,即可規範,俾使未遂及既遂階段皆可受到相關處罰。
二、明定第六十四第二項規定之票券種類,並增加「意圖轉售營利者」。
三、查現行條文「轉售圖利者」是指有既遂的行為才能加以處罰,若為意圖轉售,在「轉售圖利」尚未既遂前的未遂階段,則無任何約束力。
四、為有效遏止黃牛亂象,應在有「意圖高價轉售牟取暴利或營利」之實,即可規範,俾使未遂及既遂階段皆可受到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