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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立法說明
一、我國每逢農曆春節期間,現金需求量大變屢屢發生偽鈔事件,以今年為例,我國發生魔術道具店內搜出12萬張偽鈔事件,其面額高達新臺幣1.2億元,造成社會軒然大波。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自八十年制定後所施行之內容,即規範如犯有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以及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等情形,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迄今32年未有修正。
三、為求警惕與遏阻上開行為之效,提案向上調整該罰鍰數額,以期提升非法幣鈔防堵之效果,特修正罰鍰金額。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自八十年制定後所施行之內容,即規範如犯有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以及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等情形,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迄今32年未有修正。
三、為求警惕與遏阻上開行為之效,提案向上調整該罰鍰數額,以期提升非法幣鈔防堵之效果,特修正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