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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蹤或騷擾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蹤或騷擾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立法說明
一、鑒於近年來源於跟蹤及騷擾所滋之惡害事件日益增多,然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裁處之罰責過低,致該法恐無法有效嚇阻類似案件發生;此外,本條之規定,僅限於無正當理由之跟追,然騷擾亦為眾多惡害案件之前置階段行為,政府機關若未對此類行為加以箝制,恐無法有效遏止後續之惡害事件發生。
二、為彰顯上開法條維護社會秩序之旨,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罰鍰提高,藉以提高婦幼安全之保障。
二、為彰顯上開法條維護社會秩序之旨,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罰鍰提高,藉以提高婦幼安全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