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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德福等22人 108/10/04 提案版本
第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夜間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立法說明
原條文「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起至五時止,修正為「夜間」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以維護民眾居家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