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蔣乃辛等19人 108/04/26 提案版本
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三、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四、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立法說明
現行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正後移列至第六十四條之一。
第六十四條之一
購買運輸、娛樂票券而加價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二十倍罰鍰。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票券黃牛業者轉售運輸、遊樂票券圖利之處罰過輕,為維護社會秩序,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另遊樂票券之涵義較不明確,參照娛樂稅法第二條規定予以修正。